各会员单位: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请各成品油经营企业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从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或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要求,做好成品油进销存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批发、仓储企业应取得省级商务部门的备案回执单,到税务部门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后方可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请尽快登陆全国石油市场管理(oilsyggs.mofcom.gov.cn/oil/)办理;
二、批发、零售企业应当从取得备案回执单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购进成品油;
三、批发、仓储、零售企业应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且台账真实、准确。
《办法》规定,未按规定购进、销售成品油的,将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的,或者台账弄虚作假的,将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
请各会员加强经营管理,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
2025年8月18日
(联系人:曾伟昌,联系电话:22380566,手机:13712688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