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 VI 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 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8 年 9 月 1 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面销售国 VI 车用柴油,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面销售国 VI 车用汽油。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的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提货单的油品品名应统一采用“标号+汽(柴)油+(VI)”字样标识,并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31日、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
三、国 VI 车用燃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须按有关规定做好国VI 车用燃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市经信、环保、工商、质监、安监、发改、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 VI 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