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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国家商务部办公厅印发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工作指南(试行)》,明确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履行备案及其变更、注销手续。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备案时间
《指南》发布前已注册成立并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自指南发布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指南》发布后注册成立或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应及时办理备案;已备案的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或备案所提交证照到期更换的,应在信息变化或证照到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已备案的企业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注销。
三、备案材料
(一)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成品油批发或成品油仓储);
(二)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含附证以及相关附表)。
提交材料扫描图片,要求清晰、无遮挡,企业需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备案流程
(一)线上备案操作。访问“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主页(oilsyggs.mofcom.gov.cn/oil/),点击“企业用户”,注册账号并登录,添加“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填写《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信息表》,上传相关材料图片,确认无误后提交。
履行备案变更手续,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变更相关信息,上传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图片,确认无误后提交。
履行备案注销手续,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上传相关材料图片,确认无误后提交。
(二)备案回执单打印。完成备案后,通过应用打印备案回执单,持备案回执单到税务部门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五、其他要求
(一)建议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会员从经备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会员为其他企业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油品合法来源及委托人合法证照。
(二)会员查询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是否已备案,可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主页查询(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油品种类、备案类型等非敏感信息)。
附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工作指南(试行)
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
2025年6月16日
(联系人:曾伟昌,联系电话:22380566,手机:13712688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