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身建设,规范协会运作水平,提高协会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协会诚信服务承诺书:
第一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
第二条 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东莞市能源行业情况调研,为政府制定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对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反映行业企业的意见和诉求;
(二)开展能源供应和消费的统计和监测工作,编辑专业刊物、创建行业网站、建立行业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提供服务;
(三)承接政府部门职能转移,开展行内企业资质认定、等级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产品检测,以及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等属于行业管理与服务性质的职能活动;
(四)参与制定行业的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协助和配合政府部门,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整改;
(五)参与和接受本行业重大项目以及有关行业利益的论证咨询,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技术协作和交流、技术成果鉴定、节能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协助开展节能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认定工作,建立促进新能源、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和推广的服务体系;
(七)组织市场开拓,加强区域合作,建立保障能源多元化和多渠道供应的服务体系。
(八)制定行约行规,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
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九)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会员及行业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二)承办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服务对象:协会的会员,即在东莞市注册(或备案)从事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和新型能源等的研发、生产、经言和相关服务业行业的经济组织,以及从事节能服务、清洁生产服务、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服务行业的单位。
第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8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8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8000元;
(四)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8000元;
(五)常务理事会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8000元;
(六)理事会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8000元;
(七)监事会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800元;
(八)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800元。
第六条 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诚实守信,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 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十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主动向会员公开,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二条 协会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民主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以及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